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凸现四大特征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8-05
我国首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法规的指导性读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已与读者见面。"释义"对立法的背景和依据、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适用等进行了权威性解析
日前,我国首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法规的指导性读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与读者见面。"释义"凸现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四大基本特征。
确立企业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能够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必须交给受托人管理。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遵守的是《信托法》;当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式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时,必须分别签定书面合同,相互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遵守的是《合同法》。
由于依据法律的不同,使企业年金参与者各方之间的关系不甚明晰。
"释义"明确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行为,根据《信托法》,无论是何种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整体上不能够成为清算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和清算财产。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任。"释义"还明确受托人与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关系的明确就意味着职责和义务权力的明确,对于保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
"释义"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不被挪用。
"释义"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受托人必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即受托资产托管专户,并将基金财产存入该账户;二是受托人必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这项规定是由企业年金财产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专户管理,方能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不被挪用。
另外,为了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必须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必须与其他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财产相独立。一旦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明确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机构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机构,而是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的自然人集合,不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混合体。
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年金理事会为特定的信托目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企业外部的自然人组织(集合),如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同样,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限于本企业,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计划,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担任理事工作都是义务性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对于可能出现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合并的情形,如行业性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中小企业联合性年金理事会,须经过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可。
"释义"明确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由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必须由法人机构承担,因此,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将这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物委托给代理人。
与国际接轨引入托管人制度
近年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本国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都纷纷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中,引入托管人制度。将受托人的基金交给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托管,能够有效地保护受托人利益,促进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我国也采取了托管人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释义"认为,由于托管人在企业年金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对其要求也很高。托管人除遵守办法规定的外,还要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事项,以及特殊约定。
目前,担任托管人可以是专门设立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也可以是专业托管机构。
这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为主编,其他相关专家参与编写的释义,根据立法的宗旨和本意,以正确反映法规条款内容为基本要求,逐条对立法的背景和依据、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适用等进行了权威性解析。
该书除收录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外,还附录了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政策。
日前,我国首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法规的指导性读本------《〈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与读者见面。"释义"凸现出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四大基本特征。
确立企业年金基金是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根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能够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必须交给受托人管理。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遵守的是《信托法》;当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式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时,必须分别签定书面合同,相互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遵守的是《合同法》。
由于依据法律的不同,使企业年金参与者各方之间的关系不甚明晰。
"释义"明确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行为,根据《信托法》,无论是何种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整体上不能够成为清算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和清算财产。鉴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任。"释义"还明确受托人与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关系的明确就意味着职责和义务权力的明确,对于保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特别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
"释义"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性,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不被挪用。
"释义"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受托人必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处开立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即受托资产托管专户,并将基金财产存入该账户;二是受托人必须以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证券交易所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这项规定是由企业年金财产的特殊性决定的,通过专户管理,方能实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不被挪用。
另外,为了保护信托财产的安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必须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相独立,必须与其他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财产相独立。一旦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明确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机构
值得提醒的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法人机构,而是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的自然人集合,不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混合体。
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是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共同受托人,年金理事会为特定的信托目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企业外部的自然人组织(集合),如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同样,企业年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限于本企业,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计划,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担任理事工作都是义务性工作,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对于可能出现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合并的情形,如行业性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中小企业联合性年金理事会,须经过劳动社会保障部认可。
"释义"明确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但由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必须由法人机构承担,因此,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将这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物委托给代理人。
与国际接轨引入托管人制度
近年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本国养老金制度改革过程中,都纷纷通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过程中,引入托管人制度。将受托人的基金交给独立的第三方进行托管,能够有效地保护受托人利益,促进企业年金基金的发展。我国也采取了托管人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释义"认为,由于托管人在企业年金运作中的重要作用,对其要求也很高。托管人除遵守办法规定的外,还要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事项,以及特殊约定。
目前,担任托管人可以是专门设立托管部门的商业银行,也可以是专业托管机构。
这本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孙建勇为主编,其他相关专家参与编写的释义,根据立法的宗旨和本意,以正确反映法规条款内容为基本要求,逐条对立法的背景和依据、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适用等进行了权威性解析。
该书除收录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释义》外,还附录了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政策。
(xintuo编辑)